2 死因
有人回答:“我以前有个案子,是一男的在发廊**时猝死,发廊老板和小姐就是把嫖客的脸划破了再抛尸。抓到后审问,老板说是老客户,怕人家认出警察找上门,于是毁尸。不过他们只把脸划破了,没割手指。这个女人死前发生过性行为,也许死之前就是光着的。尸体在野外又下雨又曝晒,三四天,痕迹丢掉也很正常。”
“现在的人,美剧、推理小说看多了,都懂得要毁灭证据。”
“吸毒的脑袋会这么清楚?”
“抛尸的人不一定吸毒,也许是家人、朋友什么的,怕惹麻烦,或者没钱收尸,干脆一丢了之。”
“死者死了一天以后才抛尸,也许是独居,房东来开门,怕惹祸上身,抛尸。我认为毁尸挺正常的,终归是怕被人认出来,警察找上门受牵连。”
“抛尸的有可能是死者的毒友,吸了毒,胆大包天。”
“吸毒的经常疯疯癫癫,胆大妄为,不能按常人眼光看待。案件始发地与抛尸地可能相距很远,抛尸者也是吸毒的,有可能长时间开车游荡,一直开到108国道那里抛尸。”
“吸了毒连路都走不直,他还开车大老远去抛尸?”
“抛尸的也许毒瘾没那么深,也许吸的是冰×毒,兴奋得很,长时间开车也不累。”
还有人猜:“也许死者是个毒贩?或者有其他案底,警方有她的档案和指纹。抛尸的人是同伙,怕引火上身。”
由于吸毒是高消费,吸毒人员染上毒瘾之后,大多数无心工作,经济窘迫,租住在远郊便宜房子的可能性不小。因此尸体发现地附近的村镇和房产项目住户是本案目前的调查重点。
“我认为死者很可能是**的,死在店内或者嫖客家里,老板或是嫖客抛的尸。毁容也就好理解了,不想被人认出来,担心招来警察。人又不是他他杀的,分尸什么的夸张了一点,没必要搞得这么大。”
这个推测得到不少支持。
女性吸毒人员靠**养吸的很多,因此案发地附近地区的夜店洗头店按摩店等“鸡窝”也是一个排查重点。
二中队长夏彦把一周工作向大队长金如松汇报。关于821女尸案,由于迟迟无法确定死者身份没有进展。
这段时间不只是经济情况不好还是天气太热,各类刑案频发,刑警队疲于奔命,个个都累得跟狗似的(流浪狗)。金如松自己也几乎快一个月没怎么休息过了。
夏彦辖区前面还有一个超市投毒案没破和一个一死一重伤的伤害案主犯没抓到,正焦头烂额。这又多一个女尸案,简直要昏掉。
看着手下眼圈发黑、愁眉不展的模样,金如松也不好说责备的话。都是一起打拼的兄弟,还是要鼓励为主。
金如松把女尸案的案情再详细了解一遍,着重问夏彦法医对死因如何判断?夏彦复述法医的初步结论,死者系瘾君子,死于吸毒过量的可能性最大。
金如松想了想,说:“夏彦,那个超市投毒案影响比较大,你们着重先扑那个。这个女尸案先放放,等市局最终尸检报告出来再说。如果只是吸毒死亡抛尸的话,这个案子就简单了。”
此简单非彼简单。金如松不是说女尸案案子好破,而是吸毒死亡不是故事杀人,如果没有抛尸的话,连刑事案件都算不上。至于抛尸案,在内部也算不上什么重大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警方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
听大队长这么一说,夏彦松了一口气。大队长想的和他差不多,这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案子如果确系吸毒过量致死,夏彦就准备听领导的,先拖着。
我们的公安机关讲究“命案必破”。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
警察不是神仙,怎么可能都命案必破?上级要求命案必破,于是下头发现命案就很紧张,因为破案率要算在一年的工作业绩内。尤其命案,破了当然高兴,不然麻烦多多,影响一大堆考核指标。
如果女尸案被确定为吸毒过量导致的意外死亡,这种命案就不属于“命案必破”的命案,算抛尸案。
抛尸案,只要抛尸者不是行凶杀人,顶多判个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对尸体采取公然凌辱、贬损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抛尸人并没有对尸体实施损毁、猥亵、肢解、鞭打或其他侮辱尸体的手段,只是因为不懂法、胆小怕事将尸体抛弃荒野,还不见得构成侮辱尸体罪,甚至教育一下就可以放人了。
这个案子中的抛尸者破坏死者面容和指纹,应该会判侮辱尸体罪。